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符合下列情形的树木,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树木的养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鉴定通知书要求及时砍伐、更新:(一)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二)严重倾斜,阻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三)经鉴定需要砍伐、更新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