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许可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抄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