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单位进行建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