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工程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因建设需要撤除临时绿化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撤除临时绿化三十日前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