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绿地设计规范,规划、建设海绵型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域内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居住区用于建设的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公共设施绿地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新建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三)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四十五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三十米以上四十五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十五米以上三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四)新建商业、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