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市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逐步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促进与周边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强跨区域联合激励和惩戒。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