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管服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商务、司法行政、民政、税务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信用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