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五十条有效失信行为情节轻微、信用主体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实施失信惩戒。失信行为是初次实施且危害后果轻微、信用主体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实施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