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