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信用主体受到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人民团体表彰、奖励,获得荣誉称号等能够反映其守法诚信状态的信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信用主体提出不将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的,应当不予记入。

在社会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内,信用主体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主体申请撤销公示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信息的,应当撤销公示,不得进行披露。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