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的领导,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