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的信用信息、信用评价及其评价标准和规则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认定失信行为时,应当同时告知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