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的信用信息、信用评价及其评价标准和规则等。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认定失信行为时,应当同时告知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