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信用主体查询自身信用状况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查询他人信用状况的,应当获得信用主体的授权,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