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涉及未成年人个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未成年人的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