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涉及未成年人个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未成年人的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