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信用建设领域和特点,制定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引导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鼓励成立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宣传培训和行业信息发布等活动,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