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用监管与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场主体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作出的公开承诺,其履行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