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用监管与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建立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政策扶持等方面推动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