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为依据,与失信情形相关联,与失信行为的性质、领域、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禁止在法律、法规外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