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

(二)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对不可抗力导致的违法违约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违法违约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