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四条有效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二)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对不可抗力导致的违法违约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违法违约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