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主体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失信行为经认定后,应当将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