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用承诺以及履行承诺信息;

(二)监督检查、抽查、约谈等信用监管信息;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应当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