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第十七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发现其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