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第十六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在广泛征求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编制、更新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