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制度。依据省个人诚信积分基础指标体系,形成本辖区内个人诚信积分指标体系和计算标准,建立个人诚信积分模型,定期生成个人诚信积分计算结果并动态更新,拓展个人守信激励场景。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对监管对象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