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用环境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汇集社会信用信息,促进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树立诚信典范,开展信用建设示范城市、示范县、诚信企业等创建活动,推广信用建设、信用管理和信用惠民等方面的创新经验。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