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数字化治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监管领域的应用,推行非现场监管、信用监管、风险预警等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水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平台与其他相关业务系统对接融合;推动行政执法事项全过程网上办理,实现案件审批网络化和案卷电子化;推动在线监督管理数据与行政执法信息资源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应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