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九条有效对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合或者单独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