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工作评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