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拥军优属、抚恤优待、褒扬纪念、退役军人安置等工作。

教育、财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