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条例第六条有效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与军队单位之间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军地联席会议、情况通报、问题磋商、督导检查等制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