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应当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