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尊重、优待军人,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