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优待政策:

(一)对鳏寡孤独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实行集中供养;不愿意集中供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保障。

(二)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优先提供服务并按照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三)对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省部级以上表彰、军队表彰、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照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并提供优惠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