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烈士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有关费用免除等学生资助政策。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生活补助;在公办学校接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教育期间,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必要的帮助,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奖(助)学金和贷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