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条件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可以根据法定监护人的意愿,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安排转学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中就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