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义务教育阶段,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教育优待条件的军人子女,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优质的学校就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