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学前教育阶段,没有条件入读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应当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优先安排入读所在县(市、区)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县(市、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安排入读相应幼儿园。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