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