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军人配偶随军前属于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采取转任等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军人配偶实际情况,安置到随军前同类单位相应职级岗位。
随军前属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采取交流、定向招聘等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设置的岗位数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军人配偶实际情况,安置到事业单位相应职级岗位。
随军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定向公开招聘,优先协助就业。
国有企业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