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每年至少集中办理一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义务,在确定接收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接收手续。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