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国家级表彰、一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功、军队一级表彰、二级表彰军人的配偶需要就业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优先安置,符合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基本用人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适当岗位。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