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其荣誉,不得侮辱、诽谤其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其荣誉标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