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在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和纪念日集中宣传军人的先进典型和英勇事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