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军人礼遇仪式制度,举行下列仪式:

(一)公民入伍仪式;

(二)烈士送迎、安葬和悼念仪式;

(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军人礼遇仪式。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