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军人的姓名和功绩,按照规定载入地方志:(一)执行作战任务的;(二)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三)获得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获得军队二级表彰或者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五)其他符合条件的。符合载入功勋簿、荣誉册、年鉴、纪念碑等其他史志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