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灾害预防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予以公告,并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