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依法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气象衍生灾害、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