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灾害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防雹、防霜、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