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责任划分第十一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重点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做起,发挥其示范作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