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